福建1.77GW光伏电站试点名单曝光!中节能、大唐等领衔
导语:日前,GX部电子信息司金磊指出,下一步将统筹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此,各省市相关部门早已动作频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16个项目业主包括华能、华电、大唐、中核、三峡、国能集团、中广核、中节能、华润、国投等企业。其中,中节能、大唐、中广核规模领衔。 日前,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组织召开2022年第三季度光伏行业发展形势座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金磊处长、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王世江秘书长以及40余家行业领先企业主管领导及负责人参加此次会议。 在介绍下一步工作方向时,金磊处长指出: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统筹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做好持续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推动产融合创新、加强公共服务保障、全面深化国际合作等方面工作。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秘书长王世江出席会议并汇报前三季度光伏行业发展情况,对当前供应链形势等情况做了简要分析。据悉,针对行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协会秘书处将协调各方积极应对并将形成报告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反馈。 为此,各省市相关部门早已动作频频。10月20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 根据通知,本次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共16个、1772MW。原则上各试点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全部建成投产,同时按承诺同步配套建成投产不小于项目规模10%(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电化学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未按要求与试点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的,配建要求提高至不小于项目规模15%(时长不低于4小时)。 梳理后发现,16个项目业主包括华能、华电、大唐、中核、三峡、国能集团、中广核、中节能、华润、国投等企业。其中,中节能、大唐、中广核规模领衔。 文件要求,试点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电网企业要按“应并尽并、能并快并”原则加快推进试点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试点项目按时并网。对于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的配套送出工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相关规定,允许项目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送出工程可多家联合建设,也可一家建设、多家共享,并在与电网企业协商同意后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 回顾今年3月,福建省发改委启动了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申报工作,其申报范围主要为近海养殖渔光互补、内陆水面及海上光伏、工业园区成片屋顶光伏、结合废弃矿区修复治理的地面光伏、结合特色种植的药光(林光、农光)互补等五类集中式光伏电站。 从本次公布的结果来看,所有项目均涉及水面光伏,而福建省也在今年8月对光伏用海方面给出了要求。8月2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全力稳经济大盘的通知,通知对福建省用海、用地做了相关落实规定。其中,对兼容性高的渔光互补、深远海养殖、海洋牧场等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及保障渔业生产、用海主体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支持实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附具体文件内容: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22〕190号)相关要求,经组织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现将我省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共16个、1772MW,具体项目名单见附件。
二、试点项目由属地县(市、区)发改部门依法依规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各相关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及项目属地发改(工信)bu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督导,推动试点项目规范、有序建设,并按规定做好项目运行和安全监管工作。
三、试点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四、有关发改部门要监督项目单位按照上报审核的项目建设方案,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原则上各试点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全部建成投产,同时按承诺同步配套建成投产不小于项目规模10%(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电化学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未按要求与试点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的,配建要求提高至不小于项目规模15%(时长不低于4小时)。
五、各地报来但未列入年度试点的项目,将列入我省集中式光伏电站储备项目库,待今后条件具备后适时推进。
六、电网企业要按“应并尽并、能并快并”原则加快推进试点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试点项目按时并网。对于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的配套送出工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相关规定,允许项目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送出工程可多家联合建设,也可一家建设、多家共享,并在与电网企业协商同意后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
七、建立试点项目月度信息报送机制。各试点项目单位在试点项目全容量投产前,每月10日前向我委上报项目前期、建设进展情况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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