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1-06 18:17

     擅自处理电子垃圾最高罚50万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公布《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责令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从2008年2月1日起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电子废物?
    
     须回收并做无害化处理
    
     国家环保总局认为,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维修者、再制造者,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非法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需要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都应当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
    
     处置单位?
    
     必须依法申请营业执照
    
     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三年。
    
     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
    
     该办法还宣布拥有追溯权力,在该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也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
    
     凡是无照经营、擅自处理电子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来源: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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