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 “订”与“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6-11 17:08

    张先生的公司在20088月份向拟深圳的一家电子公司购买一批电子元器件,准备卖给国外客户。

    因当时国外客户尚未正式向其下订单,所以张先生就与深圳这家电子公司口头约定: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预付20%的货款,等国外客户下订单后,再通知电子公司备货,货物交付完毕后支付另外的20%货款,如果国外客户在10日内不下订单,就取消与电子公司的买卖合同,预付货款不计息退回。电子公司老板也表示同意。

    于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中电子公司老板把预付20%的货款20万元写成支付定金20万元,而且和没有把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写进去。

    张先生虽然发现了问题,也提了出来,但电子公司老板说没问题,不会亏你的,你放心。再加上,张先生认为国外客户的订单没什么问题,电子公司老板又是通过朋友介绍的,所以也就没有坚持重签合同。

    谁知,当他按照合同约定把20万元他认为的预付货款付给电子公司后,却迟迟等不来国外客户的订单,眼看十天期限将过,张先生在第九天终于得到国外客户的答复,受金融危机影响生意不好做,决定不再向张先生订货,请张先生谅解!

    得此消息,张先生立即电话通知电子公司取消买卖合同,并要求电子公司退回预付货款20万元,电子公司老板说“可以,你要给个书面通知。”不疑有诈的张先生遂发了一份书面通知给电子公司。

    之后,电子公司却没有将预付货款退回张先生公司,一拖再拖之后,张先生给电子公司发了最后通知:再不退款,就到法院告你。电子公司依然不理不睬。

    无奈,张先生只好将电子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电子公司以张先生支付的是“定金”而不是预付货款为由进行抗辩,最后,法庭判决:本案适用定金罚则,张先生公司所交的20万元归电子公司所有,电子公司无需返还,驳回张先生公司的诉讼请求。接到判决,张先生当场晕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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