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宏内线交易案,力晶创办人二审判赔46万元新台币
力晶创办人黄崇仁被控借收购旺宏晶圆厂进行内线交易,无罪确定。投保中心另对黄崇仁求偿新台币 475 万元(下同),高院更二审31日判决黄崇仁赔偿 46 万元,投保中心仍可上诉。
黄崇仁被控于 2005 年间指示副董事长蔡国智,与旺宏电子洽谈收购其 12 英寸晶圆三厂,双方于同年 12 月间决议力晶以 53 亿元买断晶圆三厂,并于隔年 1 月 18 日发布此一重大消息。
检方指控黄崇仁在重大消息公开前,即提前于 2005 年 11 月至 2006 年 1 月间,透过侄子黄俊钦等人,利用力晶及力晶转投资的子公司帐户,大举买进约 3.6 亿元的旺宏股票,但最后获判无罪确定。
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认为,黄崇仁在重大消息公开前买卖股票,造成善意投资人的损害共 475 万多元,对黄崇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判投保中心全部败诉,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黄崇仁应赔偿 475 万元,更一审认定重大消息时间成立点是 2005 年 12 月 22 日,判黄崇仁赔偿 147 元。案经最高法院发回,高院今天做出更二审判决。
高院更二审判决书指出,力晶公司 2005 年 12 月 13 日召开副总裁会议时,应已确认将以 53 亿元与旺宏达成交易,黄崇仁当天知悉此一重大消息后买入旺宏股票,应对同期间从事相反买卖的善意投资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高院更二审认定,297 名投资人透过投保中心求偿,扣除先前已判决确定的 147 元,黄崇仁应再赔偿 46 万 3,102 元。
高院新闻稿指出,更二审判决金额 46 万余元之所以高于更一审的 147 元,是因为更二审认定的重大消息成立时间点 2005 年 12 月 13 日,与更一审认定的 2005 年 12 月 22 日不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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