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技成果入股功臣将获不低于30%收益
来源:华强电子网 作者:—— 时间:2012-08-31 11:32
创新动力不足
多年来,深圳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高地”,并逐步形成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四个90%”特色鲜明——研发投入的90%以上来自企业,研发机构90%以上设在企业,科技人员90%以上落户企业,90%以上的专利由企业申请。同时,深圳市已有6家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以及400多名高级技术经纪人。
然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匮乏,知识创新能力、技术转移能力薄弱;缺乏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创新、创业动力不足;技术转移服务市场服务资源分散、缺乏协同、专业化服务水平较低、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成为深圳创新体系和经济发展的困扰。
对此,《条例》明确定义“技术转移”为“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信息、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运用、交流和推广”。
《条例》在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分成比例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和突破。《条例》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或者科技成果成功投产、入股或者入股设立公司的都可从相应所得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
科研人员可直接持有股权
在评估作价方面,《条例》突破了《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作价规定,授权当事人依法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条例》明确规定“放松评估”——以科技成果入股或者入股设立公司的,科技成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由当事人依法约定。
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股权登记方面,则规定“以股权方式奖励科研人员的,由科研人员直接持有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者公司登记手续”,这将有助于解决股权奖励的实际操作问题,落实激励机制。
可公开招标、拍卖转让科研成果
另外,《条例》探索为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移提供法律支持,解决科技成果沉淀、源头创新能力不足、科研与经济“两张皮”。
明确科技成果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转移;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完成后两年内没有以转让、许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运用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有权要求有偿受让该科技成果,或者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代表该单位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同等比例分成。
两年内未转化“政府介入”
考虑到目前政府研究资金被视为一种专项拨款,政府资助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专利事实上由项目承担单位持有,政府对资助项目没有明确运用要求,导致大量技术成果被闲置。
《条例》设置了“政府介入”条款,明确在科技成果完成后两年内,未实现技术转移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政府可以收回该项科技成果并进行转化。
另外,还明确了技术转移禁止行为,规范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规定应当为科研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研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研人员参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活动的依据之一。
社会捐赠经费 税收有优惠
《条例》还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技术转移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捐赠的研究开发和技术转移经费,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目前,深圳市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已提出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捐赠设立科技发展基金,支持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发起成立光启基金,定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研究。(责编:陶圆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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