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来源:中华液晶网 作者: 时间:2006-11-21 21:16

    

  一、总则

  (一)依据和目的

  为了减少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使用废弃后的废物产生量,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控制其在综合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定义

  1、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

  家用电器是指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吸尘器等;电子产品是指信息技术(IT)和通讯产品、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等。

  2、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是指废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以及其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包括:

  (1)消费者(用户)废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

  (3)维修、维护过程中废弃的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为电子废物的。

  3、有毒有害物质:指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PBB)和聚溴二苯醚(PBDE)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产者: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等品牌(商标)的所有者,包括:

  (1)使用自己的品牌(商标),制造和销售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

  (2)使用自己的品牌(商标),转售由其他供应商生产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

  5、再使用:指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其中的元(器)件、零(部)件直接或经简单维修后用于原来用途的任何行为。

  本技术政策所指的再使用指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经简单维修或升级后再使用,以及经拆解处理后对其元(器)件、零(部)件的再使用,不包括废旧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转由其他人直接再使用的情况。

  6、循环利用:指对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废弃材料的再加工,加工后材料的用途可与以前相同或不同,但不包括对废弃材料直接焚烧进行的热能回收。

  7、处理:指对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清除污染、拆解、破碎、循环利用的活动。

  8、处置: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经处理后,产生的无法进一步再使用、循环利用的残余物,采用焚烧、填埋或其他方式,以达到减容、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性的活动。

  (三)适用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环境设计、废弃产品的收集、运输与贮存、资源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为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的规划、立项、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指导思想

  1、推行“三化”原则

  (1)减量化:通过对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环境友好设计,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材料的使用,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改善产品循环利用特性,从而减少电子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

  (2)资源化:通过对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等的再使用和循环利用,提高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资源利用率。

  (3)无害化:通过采用先进、适用的处理和处置工艺技术,控制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循环利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2、实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国家对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

  (五)目标

  1、国家通过立法适时发布、更新产品中禁止、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实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推行环境友好产品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从源头减少和控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

  2、建立相对完善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回收体系,逐步提高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环境无害化回收率和资源化利用率;

  3、规范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资源化过程的环境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资源化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纳入到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基本得到安全无害处置。

  (六)公众参与

  开展公众环境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采取措施激励生产者、消费者、循环利用者等各相关方参与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的积极性。

  二、环境友好设计

  (一)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

  1、鼓励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中不使用或减少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开发使用安全无毒害、低毒害的替代物质。

  2、国家按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种类,分时段逐步限制和禁止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

  (二)延长产品使用寿命

  鼓励通过采用模块化设计,元(器)件和零(部)件的寿命趋同设计,易维修、易升级设计等,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

  (三)提高产品的再使用和循环利用特性

  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或者加工工艺故意阻止产品废弃后的再使用,但若该设计或者加工工艺更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的要求时,则不在此限。

  鼓励减少使用材料的种类,多使用易回收利用材料,采用国际通行的标识标准对零(部)件(材料)进行标识,采取有利于废弃产品拆解的设计和工艺,提高废弃产品的循环利用率。

  (四)提高产品零(部)件的互换性

  通过标准化使产品的通用零(部)件,在不同品牌或同一品牌的不同型号之间实现互换。

  (五)合理使用包装材料

  采取有利于回收再利用或易处理的包装材料,提高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限制过度包装,减少废弃包装物的产生量。

  三、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标识

  (一)在有毒有害物质完全禁止使用之前,逐步推行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标识制度。

  生产者应在其产品的元(器)件、零(部)件上或其说明书中,按照国际通行的或国家有关的信息标识标准,标明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或代码。

  (二)生产者应向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再使用者和处理处置者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尤其是含有毒有害物质元(器)件名称和元(器)件装配部位等信息。

  四、收集、运输及贮存

  (一)鼓励建立多方参与的、符合不同种类和来源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回收系统。在建立回收体系时,应考虑来自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来自居民家庭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回收的不同特点。

  (二)国家鼓励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建立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信息系统,为废弃产品的回收提供信息服务。

  (三)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回收可采用付费、互换、无偿交易等市场手段,鼓励消费者(用户)将废弃产品交到指定的回收站点或与回收者预约上门收集。

  (四)回收者收集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应送往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五)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一些易碎产品或零部件破碎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释出。

  (六)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贮存应使用专门的存放场地,地面水泥硬化处理,有防雨淋的遮盖物。

  五、再使用

  国家鼓励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再使用,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从事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再使用的厂商应具备必要的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条件,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再使用产品不得对环境产生污染危害。

  2、再使用的产品、元(器)件、零(部)件应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使用性能标准。

  3、重新投放市场的再使用产品、元(器)件、零(部)件,应在产品、产品包装或产品说明书中标明属于“再使用”产品等信息。

  4、再使用产品、元(器件、零(部)件的生产商,未经授权不应使用原生产厂商的商标,不应侵犯原生产厂商的知识产权。

  六、处理处置

  (一)处理处置厂的要求

  1、处理处置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处理处置厂不应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人口密集的居住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废弃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元(器)件、零(部)件的破碎、分选都应当在封闭设施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粉尘应收集净化,达标后排放。

  3、处理处置厂应设置废液收集设备与容器,作业场所的地面应水硬化处理,清洗废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排放。

  4、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5、处理处置工厂的人员作业场所应当满足国家有关卫生和健康标准的要求。

  (二)拆解

  1、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无法维修或升级再使用时,应以手工或机械的方式进行拆解,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拆解下的有使用价值的元(器)件、零(部)件,应首先考虑再使用;对于那些无法继续再使用的(元)器件、(零)部件等,应送往专业的循环利用厂,回收利用其中的金属、玻璃和塑料等材料。

  2、含下述物质的元(器)件、零(部)件应单独拆除,分类收集:

  (1)显示器、电视机中的阴极射线管(CRT);

  (2)表面积大于100cm2的液晶显示屏(LCD)及气体放电灯泡;

  (3)表面积大于10cm2的印刷线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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