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保证金就能留住人才吗?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 时间:2011-08-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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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是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见习护士,今年1月,她和20多名同学在与医院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被要求交纳了2000元到4000元不等的违约保证金。协议约定,如果在医院工作不足一年,辞职时医院不退还保证金。律师对此表示,医院收取保证金的做法违法。

赖小姐说,去年12月下旬,她通过所在学校的毕业生双选会,通过了医院的面试。今年1月,她和20多名同学到医院参加了几天的培训后,医院准备和他们签订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在签《就业协议书》前,必须先签一份“补充协议”,要求“医生交4000元,护士交2000元的保证金”,保证金在工作满一年后方可退还。“不签就走人”。她的班主任在获悉此情况后,向她表示,“不交《就业协议书》就领不到毕业证”。在此情况下,她和同学们急忙交了保证金,但得到的收据上写的却是“综合培训费”。

在签完协议后,赖小姐在医院开始实习,直到今年4月,她回学校参加考试、领取毕业证。7月6日,她和医院签了《劳动合同书》,试用期为3个月,作为见习护士开始上班。她说,在医院工作了一个月后,她们发现医院的工资很低,“已经有四五个同学辞职了,但医院都没退回保证金”。8月上旬,赖小姐因故亦提出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她同样没有得回2000元保证金。

8月23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了院方人事科谢姓负责人。谢称,在医院未收保证金前,很多毕业生虽与医院签了就业协议,但在毕业后都不到医院工作,造成医院技术人员断层。听说很多“兄弟医院”都会收取保证金以留住人才,该院才开始跟着收取,不过,“从去年开始已经不收了”。但当记者表示,赖小姐等人在今年1月签协议时仍被收取保证金时,对方借口有事中断了通话。

赖小姐说,她曾就此事向劳动部门反映,但对方表示,“补充协议”是赖小姐未毕业时与对方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书》里约定的内容,不在劳动部门处理范围之内,建议她通过法律途径索回保证金。

赖小姐说,律师在看了她带去的《就业协议书》、“补充协议”等材料后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医院不能收取保证金。

医院在签就业协议时,收取保证金是否合法?防城港市某律师事务所的蒙律师表示,医院此举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医院为培训员工支付了费用,可要求员工退还,但不能在工作前就收保证金,以此作为员工辞职的违约金。蒙律师说,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和《劳动合同书》没有法律效力,可视作无效合同。员工只要履行了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随时可以提出辞职,试用期内“不用打招呼都可以走”。

编辑:向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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