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来源:东方企业家 作者: 时间:2002-10-22 19:01
(华强电子世界网讯) 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培养征信行业更重要的是培养社会的诚信氛围。因此,上海资信公司总经理陈志国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最经常讲的一句话就是: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Q: 你们是如何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
A: 征信体系的建立主要分同业征信和联合征信两类。同业征信简言之就是一个行业内“黑名单”的共享。联合征信成为征信业的主要选择,我们以同业征信起步,现在采用的是联合征信的模式,即除了银行信用信息之外,还包括了移动通信欠费信息、水电煤费、大学生助学贷款,还可以采集媒体信息等等。但现阶段与国际上的联合征信模式还有很大距离,因为我国的授信主体单一,主要集中在银行,而美国几乎任何单位都能授信,如汽车加油站、商店等等。因此确切地说,我们还处在同业征信和联合征信之间的阶段。
具体到信息采集的类型上,现在国际上主要有被动式和主动式两种。我们采用的是被动式,你只有与银行发生过一次消费行为,即申请过信用卡或消费信贷,我们才能采集你的信用信息,所以现在上海1600万人口,我们的数据库只有283万。主动式就是政府强制性地把全部人口的信息输入进去。
Q:银行业内有人抱怨你们的信用信息太简单,仅仅包括银行资料和水电煤交费资料,像税务局的纳税情况、公安局的刑事材料也都应一并纳入,对此你怎么看?
A: 我们现在的信息的确比较单薄。水电煤交费在国外只是参考,可以据此调整授信额度。关键是我国的银行十分害怕风险,可以参考的信用信息本来就不多,如果水电煤费没按时交,就可能作为较重要的参考依据。银行希望要税收情况,而法律规定对个人纳税信息要保密,因为纳税完整反映个人收入,所以征信条例禁止采集纳税信息。这也是国际惯例,全球80%国家不允许采集纳税信息。至于公安信息,则只能采集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其实这个也很难界定,需要有法律做详细的规定。你说婚姻状况与一个人的信用有没有关系呢?当然是有关系的,但却是不能采集的。其实这方面的情况很难界定,需要有法律做详细的规定。社会征信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氛围,追求哪一点的突破都是不可能的。我理解银行想要这些材料的原因,因为中国的信用体系很单薄。如果中国的信用体系很完整,像国外一样,信用卡记载着一个人从18岁开始的完整的负债轨迹,可以推出你的风险评分、破产评分,根本用不着纳税信息。
Q: 迄今为止,上海资信公司数据库的建立还有哪些薄弱之处?
A: 最大的弊端,就是信息单薄,其次是不能按月更新,现在我们3个月更新一次信息,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银行造成的。道理很简单,因为如果按月更新,银行的数据库不就变成你的数据库了吗?银行当然不愿意。另外,行业标准应该统一,有的银行是1号更新,有的则是10号更新,那么在9天之内由于没有及时更新造成的误判,应该由谁负责?这里有一个信息公平的问题。这些问题表面上是技术问题,实际是法律问题,法律应该界定什么可以采集,什么不可以采集。如果由于信息来源造成了不良的后果,信息来源也要承担责任。我现在一脚踩进征信体系,才知道这里面有多深,例如什么东西可以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什么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披露,可以被谁访问,应该在什么时间更新,如果没及时更新,后果应该由谁负责,这些现在都没有规定,我们也只好采取限制我们公司业务的方式来规避一些界定的“盲区”。因此,征信系统是个完整的体系建造,是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不可能追求某一点的突破。中国建立信用体系配套还很远,例如处罚一个人就很困难,你冻结他的信用卡,他还可以用现金去吃饭。国外个人破产制度规定,一个人如果破产,就不能出国,不能到大的餐馆吃饭等种种限制,但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实施。
Q: 现在有关于信用体系的哪些法律规章出台?
A: 只有上海2000年初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我们亟需与信用体系建设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但法律制定很漫长,我们现在在等国务院的征信条例出台,希望对现实业务作出具体指导。
Q: 请谈谈建立征信体系的社会意义。
A: 缺乏信用体系,整个社会运行成本会很高。社会因此要培养很多认证机构,整个社会处于重复的证明和被证明的过程中。现在全球国家分为征信国家和非征信国家,我国还属于非征信国家,这会使我国的商务投资环境受到很大影响。很多外商投资,尤其是外资银行在国内开分支机构,都会问:你们有没有征信机构?是否有征信机构会影响很多接受投资的行为。
征信行业在国外是一个重要产业,美国征信产业的产值是400多亿美元,中国是1200万美元,而香港就占70%。按照张维迎的说法:我国信用缺损造成的损失是5800亿,信用是我国社会中最短的“板块”,由此可见我国培育征信行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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