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节能灯屡不合格 能效等级是质量关注焦点

来源:LED环球在线 作者:--- 时间:2012-03-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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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9日,深圳市消委会公布了对2012年1~3月深圳市场销售的节能灯比较试验报告。

  本次比较试验的40个样品,全部由消委会工作人员和检测机构专业抽样人员在深圳的超市、大型家居建材商场模拟普通消费者随机购买,样品涉及上海、福建、广东、重庆、浙江、江苏等6个省市26家企业的产品,价格从5.9元/只到42元/只不等。

  本次测试的40个样品中有21个通过全部测试项目,占样品总数的52.5%;其他19个样品则在功率、互换性、功率因数、能效等级、初始光通量等项目上不同程度存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或达不到标称值的情况。具体结果如下:40个样品的防触电保护、潮湿处理后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机械强度、耐热性、防火与防燃全部合格。问题主要集中在互换性、功率、初始光效、能效标识、能效等级等项目上。

  互换性是关系到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否安全使用的一项重要技术指标,互换性能差的产品易出现当灯头旋入灯座时,因灯头与灯座配合不当,造成拉弧或放电,易引起安全事故。在本次测试中有13个样品互换性不合格,占样品总数的32.5%。包括:深普辉20W、Diall 8W、飞力风行7W、PKS派科斯9W、迪邦奇13W、飞力风行9W、三一居之星5W、深普辉7W、SHLY 8W、雷立8W、摩尔照明20W、摩尔照明28W、富邦照明13W。据专家介绍,互换性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灯头制造厂模具尺寸不准确,或者灯头材料偏软导致装配时发生变形等,而节能灯生产厂家没有有效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检验能力,配件质量无法控制。

  功率是指正常工作时消耗的有效功率,反映了产品的耗能指标。本次测试功率不合格的样品都是实际功率比标称功率小,例如法莱克11W产品,实际功率5.85W~6.07W,只有标称功率的53.2%~55.2%,远远低于标准要求的不低于标称功率85%的要求。

  本次测试中15个样品的灯功率不合格,占样品总数的37.5%。包括:深普辉20W、飞力风行7W、迪邦奇13W、飞力风行9W、三一居之星5W、引球照明13W、美的9W、深普辉7W、雷立8W、摩尔照明20W、摩尔照明28W、时光电工11W、时光电工18W、富邦照明11W、法莱克11W。据专家介绍,节能灯虚标功率的主要原因是节能灯功率越高,售价越高,而普通消费者缺乏专业工具来检测功率,只能凭目测感觉,所以有生产厂家故意将低功率的灯标高功率出厂销售,其目的就是要把小功率的灯卖高功率灯的价钱,从中更多牟利。

  功率因数是衡量电气设备效率高低的一个系数。功率因数低,说明设备的无功功率大,从而降低了电能的利用效率,增加了供电线路的损耗,达不到节能的要求。例如引球照明13W产品,标称功率因数为0.6,标准要求实际功率因数不得比标称值低0.05,即不小于0.55,但实测只有0.520~0.527,未达到标准要求。本次测试中有1个样品功率因数未达到标准要求,占样品总数的2.5%,即:引球照明13W。据专家介绍,功率因数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是灯的电子整流器元件选择和电路设计不合理造成的,也有部分厂家采用劣质元器件导致产品性能无法达到设计的水平。

  光效是灯发出的光通量与消耗功率的比值,而光通量又体现了灯发光的强度大小,所以光效能直接体现产品是否节能。该项目不达标反映了样品的光效偏低或发光的强度不够,达不到节能、省钱的效果。例如引球照明13W产品,标准要求初始光效应不小于44 lm/W,但实际只有36.65 lm/W~41.60 lm/W,未达到标准要求。

  本次测试中有4个样品初始光效未达到标准要求,包括:深普辉20W、引球照明13W、三一居之星5W、法莱克11W。据专家介绍,初始光效不达标的节能灯一般都是使用了卤素粉或混合粉代替稀土三基色荧光粉,或者使用伪劣的三基色粉。也有一些厂家偷工减料,使用质量很差的元器件。

  能源效率标识是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能效标识的等级数字越低,说明其越节能。虚标能效等级会误导消费者,同时也无法达到节能的目的。例如三一居之星5W产品,标称能效等级2级,根据国家标准其初始光效应不小于46 lm/W,但实际只有29.84 lm/W~34.49 lm/W,远未达到要求,连中国能效标识3级的要求初始光效应不小于36 lm/W都达不到。

  本次测试中能效等级达标的商品有9个批次,包括:深普辉20W、飞力风行7W、飞力风行9W、三一居之星5W、引球照明13W、摩尔照明28W、时光电工11W、时光电工18W、法莱克11W。据专家介绍,能效等级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是能效标识数字等级低的产品都要比等级高的同样产品售价高。有些厂家就利用虚标能效等级来牟取更高利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自镇流荧光灯应标有中国能效标识。并且《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本次测试中有两个样品未标中国能效标识,分别为:PKS派科斯9W和QUSUN乔森7W;另有两个样品包装上标出的中国能效标识与实际产品不符,分别为:迪邦奇13W和富邦照明11W。例如:产品能源效率标识上标称节能灯的色调代表符号为RD(黄光)但产品实际是RR(白光),这些都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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