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宁波市科技局 作者:--- 时间:2011-11-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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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推动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加强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应用,着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实施“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工作和《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甬政办发〔2011〕182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推动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加强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应用,着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实施“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工作和《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甬政办发〔2011〕182号),设立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1-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县(市)区、管委会财政安排相应的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补助和推进工作。

第三条市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

1、宁波市辖范围内非政府直接投资的LED应用项目。

道路(包括隧道)照明在100盏以上;景观和公共设施(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照明在500盏以上;室内照明在2500盏以上;综合照明应用LED产品总价在50万元以上。

2、我市注册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LED产品,并符合本条第一点要求的宁波市辖范围内的企业。

3、应用项目采用宁波市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应用项目灯具的核心部件属宁波市企业生产。

第五条LED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生产,具备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生产企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相应的企业标准;

3、LED产品具有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性能指标达到或超过行业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4、LED产品应用并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测认定;

5、生产企业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良好的售后服务管理能力,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不少于3年;

6、生产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年内无不良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记录;

7、LED生产企业须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附件1)。

第六条市级专项资金补助规定

1、依据《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实施方案》中,要求各县(市)区、管委会完成的LED产品推广数量,按每盏25元左右核算,对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县(市)区、管委会下达市级专项资金。

2、每年对县(市)区、管委会及市级主管部门“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推进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先进的,给予以奖代补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补助方式和标准

对非政府直接投资的LED应用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补助,由各县(市)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受理、审核、兑付。资金来源为市级专项资金和县(市)区、管委会安排的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

1、应用项目按LED产品采购价实际应用总额的30%,给予应用单位补助。

2、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按LED产品合同能源实际推广总额的30%,给予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补助。

上述补助只选其中之一,不得重复补助。

第八条LED应用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1、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

2、LED应用规模、资金来源、采购发票等项目竣工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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