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DRAM技术根留台湾的联电 为何硬被扣上窃密罪
联电日前与大陆福建晋华合作开发DRAM技术的案子中,因有美光(Micron)的离职员工将技术带到联电任职,不只是员工个人被起诉,联电也被台中地检署根据违反营业秘密法而被起诉,理由是“未积极防止侵害他人营业秘密”,因此视为共犯。
我们可以从三大层面来探讨联电和大陆合作开发DRAM技术的案子。第一,台湾半导体产业在这个合作案当中,损失了什么?;第二,联电在建立DRAM自主技术的过程中,有无窃取美光技术?;第三,如果企业没有教唆员工窃密,只因为“未积极防范”,就沦为被告,那未来究竟企业该如何“积极防范”员工,以防止可能产生的窃密行为?
联电与大陆合作DRAM技术开发 台湾损失了什么?
联电与大陆福建晋华合作开发DRAM技术案的行为,或许已是具有政治色彩的“原罪”。然应该要看,联电与大陆合作DRAM技术开发的协议和商业模式下,台湾究竟有何损失?反之,台湾是否从中受益?
根据协议,联电是接受大陆福建晋华的委托,开发DRAM相关制程技术,根据技术开发的进度,由晋华公司来支付联电技术报酬金作为开发费用,而最后开发出来的DRAM技术成果,将由双方共同拥有,晋华会在晋江12吋晶圆厂生产DRAM产品。
2016年中联电公布这项合作协议后,就将DRAM研发团队和试产线设在台湾南科,同时进行两个世代的制程开发。
整个合作案的重点,应该探讨三大关键,第一,是谁出钱?第二,最后开发出来的DRAM技术是谁拥有?第三,为什么要把研发团队设在台湾?而不干脆省事的设于境外?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在双方公布合作协议时就已经揭露,是大陆晋华公司出钱,传出付给联电的DRAM技术开发费用约新台币100亿元。
事实上,联电有意执行此计划,但背后需要资金的协助,刚好赶上这一波大陆疯存储器产业链的时间点,双方合作,由台湾做研发、大陆出钱,是好的合作模式,不然谁要出钱买单?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联电和大陆晋华共同拥有该DRAM技术。
研发团队根留台湾 联电会冒着赔声誉的风险去窃密?
第三点的答案,是为了完整保护这个DRAM技术开发团队,所以把研发基地设立在南科。这个团队中,过半来自联电内部转职。
联电很清楚知道,这个DRAM研发团队成型后,会成为整个两岸DRAM合作案里,核心中的核心,这团队更会成为大陆每个想要开发自有DRAM技术的人眼中头号的挖角目标。所以,联电积极把团队留在台湾,一来可以完整保护团队,二来可以留下最重要的研发人才,避免多数的高端人才离乡背井找出路。
不然,联电大可以把该DRAM技术研发团队设在大陆,或是躲藏在其他国家,可以免去很多法律上的问题,今日大大方方把研发团队设在台湾,公司会冒赔上声誉的风险去偷窃国际大厂的技术吗?
从上述三个层面来看这起DRAM技术合作案,台湾半导体产业究竟损失了什么?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损失,没有金钱损失,也没有技术外流的问题,因为台湾早就已经没有DRAM产业,更从来都没有研发出主流的DRAM核心技术。
更可以说,联电在这一波两岸疯半导体技术和供应链的热潮中,利用台湾剩余的一点力量和仅存的火苗,为台湾保住一份DRAM技术研发能力,未来联电可以用其他商业方式在台湾或其他国家拓展市场。
回过头来看,关键就是联电在建立DRAM技术自主的过程中,有无窃取美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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